四川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二审 多征误征可申退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4-11-24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4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大会第二次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文围绕着明确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关系、完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公示内容、保障缴款义务人权利、明确有关部门法律责任等4个方面,介绍了审议意见。

  据悉,《条例(草案)》在明确非税收入与财政收入关系时,确定“非税收入属于财政资金,应当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存储和核算。”

  在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公示内容的规定上,《条例(草案)》中拟规定“向社会公示属于本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以及征收的依据、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程序和财政票据等有关事项,宣传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

  杨文介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缴款义务人有提出退款申请的权利。为维护缴款义务人合法权益,《条例(草案)》中也应该明确“执收单位多征、误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或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相关规定退还缴款义务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认为,财政部门既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同时,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还承担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工作。因此,有必要明确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其有关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条例(草案)》中将规定,“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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