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施行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4-9-24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在23日召开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局长马夫表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企业未如期公示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实施限制或禁入。

      马夫介绍,企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两部分。对于即时信息,条例一共规定了6类,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企业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主要涉及7类内容,前六大类是企业必须报送并公示的,第七类是企业必须报送但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应于每年1 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除企业主动报送外,工商管理部门还将按照不少于3%—5%的比例,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中,连续3年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马夫同时指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企业进行限制和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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