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 须超三分之二住户同意
双击自动滚屏 添加时间:2014-9-28 【浏览字体: 收藏本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9月26日下午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实行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且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的,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监督检查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介绍,考虑到旧城区改建项目具有特殊性,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如何补偿等应当更多地听取和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条例》规定,实施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户数比例不得低于90%。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且应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参加,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半数以上选票。《条例》同时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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